一、凡送本试验室的样品,必须由办理委托人员用笔在试验袋(箱)等物品上写明:试样名称、日期等,妥善保管。
二、待检样品与检验完的样品,一定要分开存放并标识。
三、试样在试验期间,不得作废品处理,以便重做试验取样。
四、从样品袋箱中取出试样做试验时,一定要注意其代表性,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应将其全部倒出、再四分法取样,再做试验。
五、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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