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设备、机器使用工作日志,登记每次实验设备、机器 及抵值 耐用的故障损坏情况原因。
二、设备、机器属正常原因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如非正常原因损坏丢失,视原因及后果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赔偿)处理。
四、罚款数额:按原价的 10% ,30% ,50% ,70% 四等作为赔偿。
五、学生自带软件拷入计算机,视具体情节,罚款500-1000元。
六、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七、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在确定赔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 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八、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原值的20%-100%的赔款。经学院(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
九、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十、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十一、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应根据其认识态度,并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 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倍赔偿损失,对有意包庇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三、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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