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名师、教坛新秀任期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名师、教坛新秀任期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工程建设,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更好地发挥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第十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和《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坛新秀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文件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
1、学院对取得院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资格的教师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并为其发放支持资金。同时在推荐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教学名师、教坛新秀任期为3-4年,在任期内应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详见《教学名师考核细则(试行)》和《教坛新秀考核细则(试行)》)。
3、任期内如出现《足彩胜负14场违反教学常规管理的处理办法(试行)》中认定为C级的情形,将直接认定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年度考核不合格。
4、《教学名师考核细则》和《教坛新秀考核细则》中涉及的所有工作(项目),必须在教务处申报和备案,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
三、考核办法
1、工作任务考核由教务处牵头,每年进行一次过程性检查。
2、院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任期内考核评分须达到60分;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任期内考核评分须达到70分。
3、工作任务分“必备条件”和“加分选项”两个方面。其中,“必备条件”必须完成,“加分选项”对应项至少完成一项(基础课教师可适当放宽)。如不能完成者,扣除相应加分选项中的最低分。考核评分表中加分选项各内容均不得重复加分(基础课教师可适当放宽)。
4、工作任务可分为三年完成。进度要求为:第一年完成全部工作任务的40%,第二年完成全部工作任务的40%,第三年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5、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该年度工作任务可延长一年,但下一年度职称评定及其他评比中不再加分。同一年度工作任务考核两次不合格,不予发放支持资金。
6、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三年内不允许推荐市级及以上相关方面先进、优秀教师人选。
附:1、《教学名师考核细则》
2、《教学名师考核评分表》
教务处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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