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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举办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7 20:30

足彩胜负14场举办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的通知

各系部:

为促进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基本功的训练,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熟练掌握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技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教学骨干,经研究决定于本学期举办第三届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赛主题

课堂教学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讲课比赛,强化课堂教学质量意识,充分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实践育人的原则,从而进一步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二、竞赛对象条件

凡足彩胜负14场:在职专兼职教师均可报名参加比赛。

三、竞赛基本原则

(一)鼓励创新的原则。体现教学特点,鼓励教学创新,有利于推广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

(二)广泛参与的原则。广泛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教师参加比赛,其他教师自觉参与比赛的听课、评议、交流等活动,以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全面的提高。

(三)教学稳定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竞赛过程中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竞赛内容

技能大赛分为理论教学技能和实践教学技能两个部分。

(1)备课基本功:包括教案编写、课件制作、学情掌控等。

(2)教学组织基本功(课堂教学演示一节课评价):包括教学过程、教学互动、教学特色等。

(3)教学表达基本功(课堂教学演示一节课评价):包括教态语言、板书设计(操作演示与指导)、教学手段等。

(4)教学效果。

五、竞赛办法

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分系部初赛、学院决赛两个阶段。

(一)系部初赛

1.个人报名。符合参赛条件的教师,须填写《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报名、推荐表》(见附件2)。

2.各系部要成立初赛评审小组,负责对本系部参赛选手进行初赛评审。

3.初赛形式不限,各系部可以采取随堂式评比,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制定。

4.各系部初赛评审小组根据参赛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比,综合评价,从中选出优秀者,代表本部门参加学院组织的决赛。

5.如想参加此次大赛但本学期没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可以向其他任课教师借课。

6.各系部参照《教学技能大赛决赛评分标准》,制定预赛评分标准。

7.预赛结束后,各部门推荐理论课二名、实践课二名教师参加院级决赛。

8.为确保系部选拔赛切实有序的开展,各部门请于2014年5月14日前将预赛实施方案、日程安排(附件3)及参赛教师报名、推荐表(附件2)及纸质版教案上报教务处韩智颖处,并将参赛选手教学电子教案及课件发至邮箱316042617@qq.com

7、初赛日期:2014年5月19日——2014年5月30日

(二)学院决赛

1.决赛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取随堂评比方式进行。参赛选手按正常授课任务上课均可,无需单独准备比赛内容。

2.每位参赛选手要讲授一个相对完整的教学内容,时间为45分钟(一次课),可使用多媒体手段辅助教学。评委根据比赛评分标准(见附件6或7)打分,计算参赛成绩。

3.学院将组织专家成立2014年度教师教学技能比赛评委组,负责对参加决赛教师的讲课进行评审打分评议。评委组由院领导、资深教师、系主任、督导与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

4.决赛日期:另行通知

六、竞赛说明

1.评分原则

技能大赛以100分制为原则。评委会将按照比赛评比规则,对选手的教案、授课、教学效果、教学板书等教学基本素质情况进行现场打分。

2、表彰奖励办法

院级决赛共评选产生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及系部优秀组织奖。获奖教师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具体获奖名额根据参赛人数确定。

七、其他事宜

1.举办足彩胜负14场: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对于加强课程建设,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参赛教师的推荐选拔工作。

2.参赛教师的授课内容要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精心准备,通过比赛展示个人良好的精神风貌,赛出素质、赛出水平。

3.参赛人员若采用多媒体请自带演示课件或移动存储设备,并做好备份。

4.各系部2012年、2013年新进教师须参加此次活动,进行旁听,并做好听课记录。

5.此次大赛为公开式比赛,其他任课教师均可进行旁听,同时,选手所在系部须提前准备好评委及旁听教师桌椅。

附件:1.教学技能大赛委员会名单

2.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报名、推荐表

3.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日程表

4.教师教学技能预赛(理论)情况统计表

5.教师教学技能预赛(实践)情况统计表

6.理论教学技能大赛决赛评分标准

7.实践教学技能大赛决赛评分标准

                                                       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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