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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7-04-14 15:23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目前,国家及自治区共有15项适用于我区普通高校学子的资助政策和措施,保障他们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1.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范围、对象:当年被录取到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普通高校新生是指当年被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全日制(含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生。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0元。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新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等支出。

2. 国家奖学金

资助标准: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我区国家奖学金获奖比例约占在校生的0.3%。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需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等条件。

申请和发放: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每人每年5000元。我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比例约占在校生的3%。

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其他条件与国家助学金相同。

申请和发放:每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我区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占在校生28%。

基本申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和发放:每学年评定一次;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5.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种模式。2009年我区全面实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旗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申请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及利息: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还款期限和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毕业后3年内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7. 赴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2009年,自治区制定了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对我区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嘎查村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偿还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

8.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9.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10.师范生免费教育

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资助由各地自行实施。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1.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申请条件: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申请和发放: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1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和发放:此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13.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活动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14.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5.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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