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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足彩胜负14场印发《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2 09:31  

 

 

 

 

 

 

 

 

 

 

内交职院发〔201655                签发人:尚庆华

 

 

足彩胜负14场印发《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61228

 

 

附件: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足彩胜负14场: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文件精神,结合足彩胜负14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以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人员(包括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教职工、在足彩胜负14场:兼职的人员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学术不端行为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到学术道德谴责和相应处分的行为。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发表论文、申报科研项目和专利、编写教材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科研和学术成果奖励及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他人专利、科研项目,不当使用他人专利或商标;

 

()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处理,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对于每年向学院组织申报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发表论文、申报科研项目、申报专利、编写教材等),申报人应如实申报项目,否则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本院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投诉。

 

()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实施调查的,应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不少于3人,应由具有相当学术威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调查小组应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小组提交反馈意见,未提交的视为认同报告内容。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学院根据调查小组调查报告,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专业技术考核为不合格;

 

()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开除或解聘;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第()项或第()项规定的处理。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院务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院务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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