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足彩胜负14场: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足彩胜负14场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足彩胜负14场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足彩胜负14场: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足彩胜负14场: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足彩胜负14场: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五年有资格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五年有资格评选)。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四、五年有资格评选)。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5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总分位居本专业前三名,且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排名在班级为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不及格不得超过一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院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足彩胜负14场: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足彩胜负14场: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足彩胜负14场: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2.成立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系主任任组长,学管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本系学生科人员、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本班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任纪检组长,本班学生为成员(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90%),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困难、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