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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2017-05-24 15:29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2)(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主任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4)(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6)、生源所在地三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7)《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8)(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6)、生源所在地三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

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由班级按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各系实习科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奖助学金评定子系统》的规定,严格执行方案制定、班级部署、材料初审、民主推选、部门审核、学院审定等程序。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召开班级部署、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将评选结果报所在系学生管理科;

1、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部署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1)传达学院评审工作方案,说明具体评选标准和要求,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2)根据学院方案会前制定班级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会上贯彻,计划应包括每项具体工作的时间、材料、评定的详尽要求,方案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并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4)邀请辅导员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并参加部署专题班会。

2、召开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1)公布学生本人申报和材料初审情况,说明参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情况和要求;

(2)公布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

(3)符合评选条件学生自我陈述;

(4)班级民主测评推选;

(5)确定拟上报人选名单并在班内公示;

(6)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7)邀请辅导员参加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并参与审核处理班级公示反映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问题。

(三)评审通过的学生,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交所在系;

(四)各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教务处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奖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批;

(七)审批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分摊,班委、评定小组以及受助人签订承诺书,班主任要将评定结果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受助学生接受学院、班级、广大同学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奖助学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各系学生科应组织各年级(专业)辅导员以及学生开展听评会,会商评定工作的过程、程序以及经验问题,交流经验,研究对策,修订细则。辅导员、班主任应指导所带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系学生科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的;

(四)中途退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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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2:国家奖学金申请书.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6: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8: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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